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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普法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50问第五期)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5-10 17:01:00访问量:

Q4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满释放后,应采取哪些继续监管措施?

答:【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其纠集力量卷土重来,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其刑满释放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比如报告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和从业情况等。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处罚。

Q42: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怎样配合衔接,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有组织犯罪线索?

答:【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上述机关应积极参与对涉有组织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最大限度挤压、铲除有组织犯罪组织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Q43:哪些有组织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本条明确规定对各种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示了国家对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绝不妥协的态度,同时,这也是在依法追究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

Q44: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组织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其中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将给予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通过必要的教育和惩戒,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并改正错误,防止其走上实施严重犯罪的道路。

Q45: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特定措施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金融机构等单位积极履行义务是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为遏制犯罪组织及其人员利用金融体系获取或流转犯罪资产,切断犯罪组织及其人员的经济渠道,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依照本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未履行义务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Q46: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哪些不正确履职问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履职不力的机关、部门进行追责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本条基于相关实践,具体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履职不力、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滥用有关措施时应如何追究责任,有利于规范、推动反有组织犯罪的各项工作。

Q47: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

答:【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义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一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遵守保密制度既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保障,也是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体现。

Q48: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措施?

答:【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一方面,需要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执法规范,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因此,本条对相关救济措施做了规定。

Q49:我国应当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答:【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世界性命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有组织犯罪事务,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协作配合,通过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Q50: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有哪些具体机制?

答:【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部门以及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是我国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组成部分。本条就国际合作的部门和事项予以明确,对于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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