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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赣州民政网发布时间:2006-02-17 00:00:00访问量:

赣市新村办发[2005]2号


各县(市、区)新村办、民政局、建设(规划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办,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分局: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规范农村的丧葬行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是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一项重要配套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移风易俗新风貌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管理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乱埋乱葬、全面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以“五新一好”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举,也是全面推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农村小康目标的战略举措。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乱埋乱葬,不仅对于节约耕地、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毫无疑义,也是以“五新一好”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中本应有的内容,各地在对新农村建设进行全面规划时,应当同时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使农村乱埋乱葬的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兴建,经过协商也可采取几个村联办的方式兴建,对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应当通过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具体负责。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几个村联办的应当召开联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对公益性墓地的选址、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办法、禁止公益性墓地外的安葬等作出决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颁布实行。

  四、公益性墓地的选址,应当选用荒山、瘠地,选择避开“三沿六区”(即沿铁路、公路、河流两侧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住宅区)的适当位置进行规划建设,不得毁林,占耕地建墓地。

  五、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安葬墓地,禁止用墓穴进行经营活动。对本村村民骨灰或遗体安葬可以收取墓地开发和墓具成本费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仅限于必要的管理人员支出。具体收取标准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墓地开发费用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全体村民筹资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融资逐步向村民收回成本后偿还。

  六、公益性墓地在火化区的,必须安放骨灰,禁止遗体棺葬和骨灰棺葬,穴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含双人墓)。对边远山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定为土葬改革区的,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七、公益性墓地应当科学设,合理规划,一采取条带型,条带宽2米,穴位间距50公分左右,同时要设计好道路及绿化、排水设施等。

  八、提倡采取多种骨灰处理方式,如树葬、深埋、建骨灰堂塔等。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民政、土管、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制定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办法。

  赣州市新村办

  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规划建设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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