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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8-23 11:43:00访问量:


〔202343


关于印发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红十字会: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赣州市民政局赣州市红十字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红十字会

2023年8月22日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遗体和人体器官献是挽救垂危生命、服务医学发展、弘扬人间大爱、彰显社会文明的崇高事业。为弘扬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无偿捐献、高尚利他的人道主义精神,推进遗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引导公众摒弃传统观念,实现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是指赣州市红十字会设立的专门为捐献者家属及公众提供缅怀追思的场所和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的教育基地。

第四条 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服务对象为赣州辖区范围内成功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的公民本人。

第五条 赣州红十字会分别大余县和会昌县建赣州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并在大余县和会昌县分别建设相对集中安葬墓区。

第六条 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赣州市红十字会和赣州市民政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指导和监管,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所在乡镇、村承担属地监管责任,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县级红十字会承担接洽申请安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具体事宜县级民政局配合做好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骨灰安置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捐献者家属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作为申请人向当地县级红十字会提出将捐献者骨灰安葬在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的申请。

第八条 捐献者家属申请,需提供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颁发的《捐献证书》、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与逝者亲属关系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崇义县、大余县、信丰县、全南县、龙南市、定南县遗体器官捐献者原则上安葬在赣州市(大余)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宁都县、石城县、兴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安远县、寻乌县遗体器官捐献者原则上安在赣州市(会昌)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

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骨灰,根据家属意愿,可选择骨灰井墓穴安葬费用免费。因墓穴数量有限,使用完毕后,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骨灰统一安葬在骨灰井。

第十一条 墓穴从上至下,由左至右的顺序依次安葬墓碑统一用长48公分,宽39公分的大理石碑。碑文格式自上而下、分四行横向排列,第一行刻捐献者三个字,第二行刻某某之墓,第三行刻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1919-1999),第四行刻立碑时间(二0二三年七月立)。

第十二条 赣州红十字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审核,符合条件的,交由大余县红十字会、会昌县红十字会办理。

第十 大余县红十字会、会昌县红十字会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与申请人接洽具体事宜。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应依法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 大余县红十字会、会昌县红十字会要及时将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备案表上报赣州市红十字会和赣州市民政局进行报备

第十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安葬服务费包括安葬费用1000元、墓穴管理维护费1000元。安葬服务费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县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安葬服务费筹集。

第十 赣州市红十字会收到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备案表后,拨付安葬服务费给大余县红十字会、会昌县红十字会,由大余县红十字会、会昌县红十字会拨付给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

第十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已捐献遗体器官公民由它地迁葬至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的;

2.已捐献遗体器官公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殡仪馆存放的。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赣州市民政局和赣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1.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赣州市遗体器官捐 献者纪念园申请表

2.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备案表



附件:1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申请

遗体器官捐献者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遗体器官捐献者关系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联系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联系方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家人商研,一致同意将 安葬于

赣州市(大余)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

赣州市(会昌)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红十字会意见

赣州市红十字会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安葬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备案表

姓名

安葬时间

赣州市遗体器官捐献者证书编号

墓位竣工照片


















备注:此表由大余县红十字会、会昌县红十字会赣州市红十字会和赣州市民政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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