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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5-03-03 09:10:19访问量: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2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3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7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8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9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10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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