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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4-03-28 10:25:00来源:浏览量: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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